讀者投書:張永宏(台灣高檔法院法官)
日前,江元慶先生在「yahoo論壇/政事考察站」中以「認可犯法獲判無罪,還拿到刑事抵償」為題,介紹了老詹、小邱2人明明承認在大陸欺騙機房上班,但高雄地院104年度易字第465號判決照樣判2人無罪,後來老詹乃至還拿到18萬3000元的刑事補償金的案例,文末並以「使人難以想像的判決發生了──認可在詐欺團體機房工作的人,無罪定讞!」「親口認可在詐欺團體機房工作的人,在台灣拿到了刑事補償金。這筆錢,是全民的納稅錢支付!」「難怪,涉嫌海外欺騙的台灣人,要極力的回台灣受審。」等語作結,眾看倌看完不由掩面嘆氣,少不得大罵一下司法不公。
特惠價為什麼老詹、小邱都認可犯法了,法院照舊要判2人無罪?因為時間過失、時間不合錯誤、時間不合錯誤(因為很重要,所以要說三次)。老詹、小邱認可犯罪的時間(老詹是102年12月初到103年3月初,小邱是102年12月中旬到103年3月12日),基本不是檢察官告狀犯罪的時候(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),換句話說,2人認可的犯法,查察官根本沒告狀!
有一種原則叫做「不告不理」,簡單地說,就是檢察官(或自訴人)沒起訴的犯法,法院沒有權利審理,這是為了避免「球員兼裁判」。在我國刑法取銷連續犯之後,詐欺罪已是「一罪一罰」了,詐欺團體騙幾小我就犯幾個詐欺罪,各罪之間彼此自力,不在查看官起訴時間範圍內的詐欺罪,法院當然沒有舉措拉進來審訊。所以老詹、小邱就算認可在102年12月初到103年3月12日參加詐欺集團,然則檢察官告狀的犯法時候(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),2人都已脫離詐欺團體,所以老詹、小邱認可的犯法,法院不克不及審訊,並且2人所認可的犯罪,也與檢察官起訴的犯罪沒有關係。
檢察官看到老詹、小邱都自白犯罪了,卻沒有注意到2人自白犯罪的時間跟檢察官起訴的犯罪時間不一樣,就把老詹、小邱一併起訴了。物超所值但拿掉2人的「無關自白」,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老詹、小邱在檢察官起訴的犯法時候還為詐欺團體工作,法院固然只能判2人無罪。
如許白白放過老詹、小邱,不是太廉價了嗎?事實上老詹、小邱自白犯法的時候,查察官還可以再去偵察,若是查察官拿得出證據可以左證2人的自白,照舊可以複興訴2人,乃至可以判有罪,但這已是後話了。單就檢察官已經起訴的案件來看,檢察官顯然忽視了「時間落差」,事後又沒有再補充舉證,法院判無罪是當然的結果;而因為烏龍起訴而被羈押的老詹,去請求國家補償羈押所造成的損失,也是合法權力的行使。
「不告不理」「查看官負舉證責任」「無罪推定」都是現代法治國度經過數百年毛病經驗所淬煉出來的主要法律原則,表現的恰是前人所言「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」的人本精力,跟某些國度速審速結、被告自白就會有罪比擬,也許沒法讓每一個壞人都繩之以法,但也對照不會讓無辜的人受到冤枉,這才配稱為法治國家!
買到賺到除非有掌控一生都不會被人誣陷入罪,否則請靜下心來想一想,在臺灣受審好?照樣在大陸受審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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